简帛老子参校合注(续)(一)
河上公注:“上善之人,如水之性”。朱谦之说,古代道家往往以水喻道。傅佩荣说,《老子》中以水为喻的地方,还有第32、36、61、66、78章,不过水只“几于道”,接近而已,并不等于是道。 马叙伦认为,下文“夫唯不争”两句应紧接本段“而不争”之下;陈柱、张扬明、古棣等皆从之。刘笑敢认为这纯属“理校”,离开了古本。 《帛书甲》居善地,心善潚,予善 ,[言善]信,正善治,事善能,動善時。 《帛书乙》居善地,心善淵,予善天,言善信,正善治,事善能,動善時。 《傅奕古本》居善地,心善淵,與善人,言善信,政善治,事善能,動善時。 [校注] 帛书甲本“潚”为“渊”的借字;第3、4句有漏字。乙本“予善天”,或谓“天”字应是傅本“人”字之误,河上公、王弼本作“仁”;高明以为帛书不误,“渊”、“天”、“信”古韵皆在真部,第2至4句都是韵语。“予”与“与”、“人”与“仁”,“正”与“政”,皆可通假,故帛书与傅本文同。 马叙伦据书中三字句多为偶数,这里只7句话,怀疑漏了一句;陈柱以为本段与上下文不涉,应是单独一章之文。现在帛书所载,与传世众本相同,已正马氏之疑,但陈氏之疑尚在。窃疑这7句恐怕是上古格言引入注说之语,混进正文,与老子思想不大合拍,并非老子原意。因一、上文已说水居于众人厌恶的地方,为什么又要求“居善地”?二、“予善天”高明解为功遂身退如天,则与水之德无关;按世本作“与善仁”,因老子思想并不重仁,此处为何要强调?三、老子主张无为,为何又强调“政善治”、“动善时”?四、“事善能”,与第2章“不尚贤”的观念有矛盾。五、各句中的“善”字,历代注家有不同解释,或释为水的7种小善,即将“善”视为名词,则每句首字即成状语;又有将“善”释为“善于”者,成为动词,则每句首字即成主语;还有将“善”释为“好”的,成为形容词,则每句末字即成宾语;每种说法似乎都不能对7句全适,这是《老子》书中罕见的现象。这7句当中,完全符合老子思想的只有“心善渊”、“言善信”两句,故疑为注者引用上古7句格言为说,并非老子原语。 《帛书甲》夫唯不靜,故无尤。 《帛书乙》夫唯不爭,故无尤。 《傅奕古本》夫唯不爭,故無尤矣。 [校注] 帛书甲本“静”当是“争”的借字,与乙本文同;傅本末句多尾字“矣”。河上公、王弼本无此字,与帛书同。 “无尤”就是没有人怨尤,意味着没有过错。刘笑敢说,水表现为“不争”,似乎是消极的,而其结果却是十分积极的;因为不争才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整体的合谐与人际间自然秩序。仅仅“善利万物”并不能保持“无尤”,因为行善而希望得到回报,往往酝酿着冲突和不幸;所以老子将“不争”作为“无尤”的重要前提。然而“不争”只是老子思想的一个侧面,而不是全面。有些论者片面地将其理解为消极被动态度,却忽视了老子哲学中的积极一方。 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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